關于印發《中國科學院新疆分院工作人員帶薪
年休假實施辦法》的通知
分院機關各處室、各直屬單位:
根據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(國務院2007年第514號令)、《關于印發<中國科學院工作人員年休假實施辦法>的通知》(人教字〔2008〕12號),以及《自治區黨委辦公廳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<自治區黨委組織部、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、財政廳關于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>的通知》(新黨辦發〔2010〕22號)精神,分院擬定了《中國科學院新疆分院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》,經分院辦公會議同意,現印發。
希望各處室、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休假制度,加強工作人員年休假工作的計劃性,統籌安排好相關工作。
中國科學院新疆分院
2015年2月6日
中國科學院新疆分院工作人員
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
為規范我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,根據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(國務院2007年第514號令)、《關于印發<中國科學院工作人員年休假實施辦法>的通知》(人教字〔2008〕12號),以及《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<自治區黨委組織部、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、財政廳關于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>的通知》(新黨辦發〔2010〕22號)要求,現制定本辦法。
一、工作年限已滿1年不滿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滿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、滿10年、滿20年后的次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。
二、休假年度以自然年計算,即從當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
三、國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,不計入年休假假期。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探親假、婚喪假、產假的假期,不計入年休假假期。
四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:
(一)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數多于本人年休假天數的;
(二)當年安排療休養,其療休養天數多于本人年休假天數的;
(三)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;
(四)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,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;
(五)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,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;
(六)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,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;
(七)不服從正常工作調動,3個月不到崗者或待崗3個月以上的。
(八)曠工2天,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。
當職工個人年休假后,再出現上述第(二)項至第(八)項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。
五、因公負傷住院治療的時間不影響當年休假。
六、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,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,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年休假;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于年休假天數的,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。
七、由組織上安排療休養的,視同帶薪年休假,如療休養時間少于應享受休假天數的,可補足休假天數。
八、凡參加各類學校學習、培訓、進修一年以上者,不享受當年的休假待遇;累計學習滿半年不滿一年的職工,可享受休假,其假期減半。
九、從外單位應聘到我單位,符合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員,原則上在我單位連續工作滿9個月的,當年可享受年休假;連續工作不滿9個月的,應從下一年度開始享受年休假。
十、如職工個人有以下情況,取消當年休假;如當年已經休假,則取消次年休假;
(一)受各類警告以上處分的職工;
(二)受各類察看以上處分的職工;
(三)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職工;
(四)國家、自治區、中科院有關取消個人休假待遇的其他情形。
十一、休假時間原則上不跨年度使用。各部門應有計劃地合理安排好工作人員的休假,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。
十二、各部門應根據工作具體情況,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,統籌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。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,經工作人員本人同意,可以不安排其休年休假。對工作人員應休而未休的年休假天數,應當按照該工作人員日工資收入的300%支付年休假期間的工資報酬,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。
十三、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,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,其余部分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。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。
十四、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: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(261天)。
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、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津貼補貼、績效工資之和。其中,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、用車等制度改革向職工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。
十五、部門已安排年休假,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:
(一)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;
(二)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當年度應休年休假天數,但不足20天的。
十六、工作人員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爭議的,按國家、自治區及中科院有關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辦理。
十七、每年元月上旬,由組織人事處發布年休假通知,各部門負責人應做好本部門職工年休假安排,填寫本部門《新疆分院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審批表》報組織人事處審核備案。
十八、分院機關工作人員申請年休假,須填寫《新疆分院工作人員年休假審批登記表》,一般工作人員須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簽章、部門負責人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后執行。休假結束后,分別由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字確認,并報組織人事處銷假、備案。
十九、各直屬單位須建立本單位職工休假登記管理制度,年末將本單位職工休假登記記錄報分院組織人事處審核備案。
二十、各直屬單位負責人休假須由分院分管領導審批,并報組織人事處審核備案。
二十一、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,須填寫《新疆分院工作人員未休年休假審批表》,經個人、部門負責人,分管領導、分管人事工作領導審批后執行。
二十二、組織人事處建立職工休假記錄及管理檔案,及時記錄、收集職工休假情況。
二十三、本實施細則由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,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附件:1.新疆分院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審批表
2.新疆分院工作人員年休假審批登記表
3.新疆分院工作人員未休年休假審批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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