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國科學院新疆分院
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條例(試行)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妥善處理分院內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,保障分院和受聘人雙方的合法權益,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,促進科研、開發、生產、經營和管理等項工作的順利進行,根據《中國科學院勞動人事爭議調解試行辦法》,結合分院實際情況,特制定本條例。
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分院與受聘人之間的下列人事爭議:
(一)因履行、變更和解除聘任合同所發生的爭議;
(二)因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、休假、工資、勞動安全、醫療保健、工傷事故、勞動紀律、職業培訓、社會保險和福利規定所發生的爭議;
(三)因執行制度、工作安排、勞動報酬、獎勵分配等方面發生的爭議:
(四)因除名、辭退受聘人、受聘人辭職與自動離職以及調動發生的爭議;
(五)依照法律、法規規定的應當調解的其他人事爭議。
第三條 用人單位與受聘人為人事爭議的當事人。
第四條 分院調解委員人事爭議應遵循的原則:
(一) 當事人自愿申請,依據事實及時調解;
(二) 當事人在適用法律、法規上一律平等;
(三) 同當事人民主協商;
(四) 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。
第五條 人事爭議發生后,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;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,可以向分院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;當事人對調解不服的,也可直接向有關機構申請仲裁,或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第二章 調解組織
第六條 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:
(一)職工代表(由職工代推舉產生);
(二)單位法定代表人代表(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指定,任期與分院領導班子任期一致);
(三)單位工會代表由單位工會委員會指定,任期與分院工會委員會任期一致);
分院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分院工會。
第七條 調解委員會委員應當由具有一定勞動法律知識、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,辦事公道,為人正派,能密切聯系群眾的人員擔任。
調解委員因工作調動或不宜繼續從事調解工作時,應由原推選部門按規定進行推薦或選派。
第八條 兼職的調解委員參加調解活動,需要占用工作時間,各部門應予支持,并按正常出勤對待。
第九條 調解委員會需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,做好調解的登記、檔案管理和分析統計工作。
第十條 分院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職責:
(一)依照法律、法規調解分院發生的人事爭議;
(二)檢查、督促爭議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;
(三)對受聘人進行人事法規的宣傳教育,做好人事爭議的預防工作。
第三章 調解程序
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調解或委托申請調解,應當在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,以書面形式向分院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,并填寫《人事爭議調解申請表》。
第十二條 分院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接到申請后,按下列內容進行審查,確定是否受理。
(一)不是人事爭議的(如民事糾紛)不予受理;
(二)不是爭議的當事人一般不予受理;
(三)對于特殊情況,由調解委員會決定是否受理。
第十三條 自接申請之日起,調解委員會應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,在10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。對不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原因;決定受理的,但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,應作好記錄,在3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。
第十四條 發生人事爭議的一方在三人以上,并有共同申訴理由,應推舉3名代表參加調解活動。
(一)及時派調解委員會對爭議事項進行全面調查核實,調查應作筆錄,并由調查人和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;
(二)調解委員會召開有爭議雙方參加的調解會議,有關部門和個人可以參加調解會議協助調解。簡單的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指定1—2名調解委員進行調解;
(三)調解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有爭議雙方參加的調解會議。調解委員會應聽取雙方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,在查明事實,分清是非的基礎上,依照有關人事法規以及分院的規章制度和聘用合同、聘任合同公正調解;
(四)經調解達成協議后簽訂協議書一式三份,雙方當事人、調解委員會各個一份。雙方當事人應嚴格履行協議,調解委員會對調解協議的履行進行監督;
(五)調解不成的,應作記錄,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。下列情況之一的,視為調解不成。
1、一方不愿繼續調解的;
2、經調解未能達成一致協議的;
3、超過30日調解期限仍未能調解結束的;
4、因其他因素無法繼續調解的。
第十六條 調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,當事人有權以書機形式向調解委員會申請,要求其回避:
(一)是人事爭議當事人或當事人親屬的;
(二)與人事爭議事項有利害關系的;
(三)因其他原因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;
調解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及時做出決定,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。
第十七條 對人事爭議,調解委員會委員人數必須超過三分之二才能決定是否受理、進行調解活動,否則調解委員會可延期受理。
第十八條 在特殊情況下,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在充分聽取委員們的意見后,決定是否受理,并對決定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。調解委員會主任不在的情況下,可委托一名委員主持工作。
第十九條 經分院調解委員會調解仍有異議,當事人可在30日內向自治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,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。
第四章 附 則
第二十條 人事爭議的雙方應從解決問題的宗旨出發,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,提供真實、必要的證據,不得激化矛盾,不得做有損對方人格的事。
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下發之日起試行
中國科學院新疆分院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申請表
申請時間: 年 月 日
申請人姓名 |
性別 |
年齡 |
職務 |
工作單位 |
聯系電話 | 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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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申請人(單位) |
法定代表人 |
委托代表人 |
職務 |
聯系電話 | 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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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請調 解事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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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 實 與 理 由 |
(可附頁) | |||||||||
理是 意否意受 |
簽字 年 月 日 | |||||||||
調 解 意 見 |
簽字 蓋章 年 月 日 | |||||||||
當 事 人 意 見 |
申 請 人: | |||||||||
被申請人: 年 月 日 | ||||||||||